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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郑毅(9)
[19] 典型的例子是1947年颁布的《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参见任进:《中外地方政府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
[20] 由于宪法诉讼制度的缺位,我国中央与地方纠纷的解决模式当以“协商”为宜,但遗憾的是,虽然在毛泽东等老一辈领导人的论述中对此多有提及,但却至今仍无法摆脱在现行宪法文本中难觅明确依据的尴尬。参见郑毅:《浅议中央与地方纠纷之协商解决模式》,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2期,第25-26页。
[21]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宪法层面的规范缺失也导致时下正如火如荼施行的“对口支援”政策遭遇了一定的法理困境,参见郑毅:《法制背景下的对口援疆——以府际关系为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41页。
[22]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32页。
[23] 前引1,第10页。
[24] 详见蔡定剑:《从宪法文本谈修宪方式》,载《法学》1999年第12期,第12页。
[25]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332页。
[26] 韩大元:《<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载《浙江学刊》2009年第9期,第19页。
[27] 参见郑毅:《浅析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之完善——从界定准违宪责任的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第6页。
[28] 前引7,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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