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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文化与人的尊严/马岭(7)




注释:
[1]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2]爱国者同盟网论坛 » 时事热点 » “反省中国文化的第三个缺憾——对人格尊严重轻视”,《秋雨时分》,发表于 2006-10-30 04:34。
[3]见注释[2]。
[4]见注释[2]。
[5]当然这包括任何殴打,不论是谁殴打、在哪里殴打,都构成对人的身体和尊严的双重侵犯。
[6]见注释[1]。
[7]有关权力是如何精心布置“公开处决仪式”、群众是如何参与的(包括场面是如何失控的),可参看福柯的精彩描述和分析。见米歇尔• 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扬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63-75页。
[8]见注释[2]。
[9]参见“陕西横山举行打黑除恶大会 13名砍刀队员被公捕”,新华网 2010年05月26日02:05;“公捕公判大会极其壮观,法治社会却离我们越来越远”,Copyright © 2011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2011年7月25日访问,等等。
[10]如:“2006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在扫黄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游行示众后公开处理。在公开处理的两个现场,涉案人员均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后由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现场有逾千人围观,并不时响起掌声。”姚建国:“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央视国际 www.cctv.com,2006年12月05日 13:50;“泉州一女子因盗窃购物中心的几条裤子,被所在社区的治安巡防队员抓住,并在脸上写了‘我是小偷’几个大字,还被剃成阴阳头,挂着大牌子,示众两个小时。” “小偷被剃头游街 警方职权被滥用”,猪八姐的WEBZINE,Dum vivimus,vivamus.Non vobis solum,2006-05-19 21:18:46;“一名小偷在广州云景花园偷窃一辆自行车时,被保安当场抓住。保安随即在偷车男子的脖子上挂上偷窃时用的大剪刀和写有‘小偷’字样的纸牌,在小区里游街示众。”“保安抓小偷挂牌游街示众,律师称侵犯其人格权”,http://news.QQ.com 2009年05月15日08:53 大洋网。有关分析还可参看黄锫:“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博弈分析——以深圳福田区警方示众处理卖淫、嫖娼人员一案为研究样本”,《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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