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王欣新(7)
2.维护整体利益和实质公平原则
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破产法为人们提供了保障债务关系公平、最终实现的法律途径。从对债权人的保障看,它不在于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更不是要使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而是要做到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和有秩序的清偿[4](P.5-18)。“实质合并”是基于实质公平原则,为公平、有序清偿各关联企业债权人而产生的法律原则,其内涵除了贯穿于一般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外,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和整体保护。有学者将“合并是否能够弥补损失,使集体债权人受益[5](P.124)”作为法院综合考虑是否进行实质合并的因素之一。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后,一些资产优势企业的清偿率会下降,甚至被牵连进入破产程序,使该企业本身及其债权人利益受损,但导致各企业间出现资产优劣差异情况的根源,正是关联企业先前的破坏公平交易关系之违法行为。为保证对关联企业全体外部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实质合并后实行统一的清偿率正是对原违法行为的纠正,而且避免了认定众多个别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降低追回财产的高额成本,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实现实质公平的立法宗旨。
相对于清算程序对公平的单一要求,在重整制度中,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既是相辅相成,又是相互制约的。重整制度必须能够平衡复杂而多元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制度设计或执行不合理,可能会招致滥用,甚至产生与立法目标背道而驰的结果。因此对于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需全盘考虑,在努力消除破产原因,提高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必须确保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保护,达到利益平衡。
3.效率和经济原则
重整制度是私法与公法融合的产物,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调和。重整制度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的影响[6](P.222)。因此合并重整制度中包含的经济性更强,其效率价值目标决定了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包括企业资源、司法资源和管理人资源等,最大程度的化繁为简,缩短期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通过合并重整的制度引导,可以同样的资源基础获得企业更高的重生成功率,为社会挽回损失和创造价值。
对该项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第一,应尽力降低重整程序的各种成本,包括降低重整参与人共同行动之搜寻与信息成本、议价与决策成本、管制与执行成本、策略行为成本与司法成本,以及由于法律的解释适用之不确定性所致的成本;第二,应促进重整程序的尽快进行,避免时间上的拖延,以防止重整成本之累积放大;第三,加强各关联企业管辖法院之间的配合,发挥上级法院的协调指导作用,尽力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促进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统一、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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