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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王欣新(9)

2.利益平衡标准

在美国的实质合并案例中往往会涉及到利益平衡理论,即在实质合并产生的利益和负担之间进行比较。如实体合并是否有利于增加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实质合并是否会对资产较多的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等。该原则要求实质合并所带来的利益大于所产生的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模糊性,需依赖适用者的理解和判断,有时难以明确化、具体化。

3.资产分离难度标准

在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审理的Chemical Bank New York Trust Co.v.Kheel(注:In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October Term 2005,No.05-628.Kheel一案涉及对由单一自然人所有或控制的8个船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Kheel一案的重要事实是:“巨大的开支和困难使得重构债务人的财务记录来决定公司之间对资产的权利、责任和所有权是不现实的”。尽管认识到合并有可能造成对不知道关联关系的债权人的不公平,及有些不知情的债权人信赖这些集团中的单个公司,但由于本案“令人绝望的混同”这一客观原因,在信赖整个公司集团与信赖集团内部单个公司的债权人之间,法院仍然作出了实质合并的决定。Kheel一案表明法院已经开始脱离了早期对类似制度的依赖或借鉴,从是否存在“另一个自我”等原则发展,逐渐形成“实质合并”的特有制度。)中,如果公司集团内部财务状况达到“令人绝望的混同”的地步,法官会倾向于支持实质合并。该标准在实践中经常被采用,并且判断程度比“令人绝望的混同”要宽松一些。该标准体现了实质合并的谨慎适用原则,即在处理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时,只有当采用其他救济方法非常困难和不经济,实质合并成为一种最优选择时才能加以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分离难度应当成为一项重要的标准。

此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为我们提供判断思路,其第150段指出:

无论是在授权下达合并令的法律中,还是在法院参与制定合并令的情况下,都已查明了与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实质性合并有关的一些要件。在每一种情况下,问题要害都在于如何权衡考虑各种要件以作出公正和公平的决定;任何一个要件都不一定是结论性的,特定案件中不一定存在所有要件。这些要件包括:集团有合并财务报表;集团所有成员合用一个银行账户;集团成员之间利益和所有权的统一;对个别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离的难度;集团不同成员分担间接费用以及管理、财务和其他相关费用;存在集团内贷款以及贷款的交叉担保;集团成员为图方便不遵守适当手续而彼此转移资产或调拨资金的程度;资本的充足情况;资产或经营业务的混合;指定共同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和举行董事会联合会议;共同营业地;与债权人的欺诈交易;鼓励债权人将集团视为单一实体的做法,使债权人不清楚同其打交道的究竟是集团的哪些成员,或者使集团成员间的法律界限模糊不清;以及合并究竟是为便于重整,还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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