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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陈少英(5)

如今,外国投资者(非居民企业)在其与我国境内被投资企业之间插入一个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中间控股公司以实现避税的模式,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已经受到了直接的规制。然而,如果外国投资者设立了多层次的中间公司,比如先设立一个BVI公司,然后在BVI下面又设立一个“导管公司”,然后境外投资者转让BVI公司,那么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规范效力或者规范的效果能否涉及到该外国投资者,尚值得商榷。当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采有“实际控制者”的提法,但如何界定“实际控制者”在税法上并不十分明确,实践操作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中间间隔的层次越多,税务机关获取完整信息的难度也越大。因此,面对多层次的中间公司,有待于对公司法人格否认作进一步探讨,以求立法和操作更加完善。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我国税法的理论探讨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于反避税的场合

在民商法上,法人格否认适用的领域主要是四个: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规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但在税法上,日本学者小树芳名认为将法人格否认具体运用到税法的什么领域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在法人设立无效的场合、法人的设立与经营仅以减少税负为目的的场合,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除此之外,都应该慎重。[11]美国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内税务局和法庭会承认根据州法律赋予的公司的法律人格。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公司也会因为缺少实质而被否认其法人格,关键是看在公司层面上进行或者从事商业活动的程度。公司越是介入贸易或者商业活动,它就越不会被认为是一个虚假交易而被否认其独立实体的地位。[12]因此,在反避税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场合主要有两个,即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1.利用公司规避纳税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纳税义务主要表现在:利用公司转移收入、享受税收优惠、增加扣除额,加大损失计算额等。其中与法人格否认密切相关的是利用公司来转移收入。一般来说,利用公司转移收入有几种形式:

(1)通过公司把收入转移到股东

公司法人格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当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资产投入公司,转化为公司的责任财产;公司消亡时,公司的财产通过清算又分配给股东,成为股东的财产。公司注销后,即使发现公司存续期间的潜在税收债务,因公司法人格消亡,也无责任财产可供清偿。在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必然诱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逃税,并通过法人格的消亡,最终转化为股东的法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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