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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陈少英(8)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于反避税的正当性

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反避税中适用的正当性就在于实现税收正义。

1.实现法人宗旨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法人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便利交易和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司是股东用来进行投资的一种基本形式。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将自己的投资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果股东将投资风险外化在公司的外部,由公司债权人承担,就会构成他们之间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就是因为股东或者母公司滥用公司法人格,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而产生的。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公共利益出发,对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公司,有必要有条件地予以否认其法人格,以实现公司法人宗旨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20]

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已明确将税收定性为“公的债权”。从债的一般原理看,税收法律关系,尤其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就是在特定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请求权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21]国家是享有征收权利的债权人,纳税人是负有缴纳义务的债务人。[22]纳税人根据公司法人制度以一定方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税法上的税负从轻权,但当纳税人仅仅为了减税、免税或延期纳税而滥用公司组织形式时,国家当然可以根据法人格否认制度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具体表现为纳税人的部分财产移转给国家的过程。税收的最后归宿虽然并不进入到市场交换领域,但它经过生产消费过程最终进入到社会公共消费领域。这里,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制裁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制手段,就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即代表人民行使税权的国家的税收利益,因而具有正当性。

2.实现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公平。税负必须依照国民的税负能力来进行公平的分配,在各种税法律关系中,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国民。学者将这一原则称之为税公平主义或税平等主义。[23]就是说,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有关纳税人之间分配税收负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分配税收权利义务与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24]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在于:防范课税的过度,即不能剥夺纳税人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不可以侵犯人格尊严,危害纳税人的生存权;税收作为财产权的一种权利成本或社会义务,必须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即不得对资本本身课税。纳税人在税负上的平等是指依据一定的标难,同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负担同样的税收,不同负担能力的纳税人负担不同的税收。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目的,滥用公司法人格实施不合理避税,则会产生诸多社会危害,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导致资本或利润无效率地转移,滋生不必要的纷争等;而且人为地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使得税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更有甚者,避税行为人所规避的税收负担,实际上不公平地转移给了其他诚实守法的纳税人承担,从而加剧税负不公、妨碍税收社会功能的实现。[25]税负公平、纳税平等正是税收正义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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