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陈少英(9)
结 语
自20世纪初法人格否认在美国司法判例中确立至今,它作为矫正法人制度异化的有效措施已经在世界各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获得广泛认可。[26]我国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入法后,该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日渐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如此,税法也对企业避税行为起着规制作用。本文引用的两个案例正是我国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规避股权转让所得税而启动公司法人格否认进行反避税的尝试。实践表明,我国税法并没有拘泥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定义,而是用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即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为“刺破公司面纱”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笔者也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反避税的合理正当性、不可替代性及其范围与场合等提出一些拙见,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学界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注释:
[1]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2]参见《重庆渝中国税否定新加坡中间控股公司反避税案件》,载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493cd61c0100hu2h.html,2011年5月4日访问。
[3]参见徐云翔、赵军、宋雁:《最大单笔间接转让股权非居民税款入库》,载《中国税务报》,2010年6月9日。
[4]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40241,2011年5月4日访问。
[5]参见注[4]。
[6]参见《“亏损”外企“避税”300亿元 专家表示应高度警惕》,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gd/nrpage.portal? contentId = 7CAQ62U17A4R0OSEM6SEZG2PINRHA7IX&categoryId =KOVC81CXDVA29OX73861L77RDISXEE7N,2011年5月4日访问。
[7]转引自郭明、孙蓉:《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载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4/2005/3/ma73754959341513500299946-162864.htm,2011年5月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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