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刘涛(9)
因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才能要求股东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此时如果令瑕疵出资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对债权人保护过度。[18]
2.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瑕疵股权受让人因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因素而被迫承担瑕疵出资范围内的补缴或差额补足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的股权出让人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追偿。
瑕疵股权受让人承担了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一,受让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首先,受让人因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因素而承担了民事责任;其次,受让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已经代为承担了瑕疵出资责任;最后,受让人代为支付并不是自愿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第二,关于追偿权行使的对象,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既可以向出让人追偿,也可向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追偿,还可以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中资本充实制度的体现,“其目的在于使公司设立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19]因此,资本充实制度下对公司设立者规定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公司设立者之间的契约,包括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不能加以排除。作为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因受让股权而承受的风险,可以向公司设立时除出让人之外任何一个发起人股东追偿。
第三,关于追偿权行使的范围和期限,受让人追偿权行使应以受让人代为履行范围为限,受让人代为承担责任时不得超过出让人瑕疵出资的范围,否则,出让人会行使抗辩权,以对抗受让人超过瑕疵出资范围的要求;同时,追偿权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一般诉讼时效”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此需要注意追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应以法律文件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之日计算。受让人在被提起责任承担请求之时,其责任还没有被确定,不能提起追偿权诉讼。此时,如果出让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受让人仅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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