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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中契约观念的演进及其启示/杨红军(9)
一是广泛的知识产权立法参与机制。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契约观念的宏观体现。知识产权契约主体双方都以“立法者”的身份出现在了立法过程中, “立法者”所代表的契约主体双方利益的广泛程度将直接决定着契约平等、契约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实现程度,而广泛的知识产权立法参与机制的建立则是更有效地实践上述价值理念的基本保证。广泛的知识产权立法参与机制的建立意味着知识产权“立法者”中不仅要包括精神成果创造者代表,还要包括精神成果使用者代表以及精神成果传播者代表,知识产权立法的过程应该是一个透明化程度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过程。同样,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要同时听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声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内容要同时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执行也要同时照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二是动态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机制。对精神成果创造者的权利进行限制,实现成果创造者、成果传播者及成果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契约正义价值的具体体现。这种限制应当是一种历时性而非共时性的限制,即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做出调整。就文学艺术领域而言,合理使用限制在数字化图书馆等网络环境下应重新予以调整以维护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就技术发明领域而言,强制许可限制的使用在饥荒、传染性疾病蔓延等情况下应当放宽以分别满足广大灾民、病人的食品和药品需求。
三是有效的知识产权异议解决机制。“社会-精神成果创造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在知识产权的确权环节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就文学艺术的创作而言,作品一旦创作完成或在履行了一定的手续后,作者的著作权即得到确认;就技术的创新而言,在履行了规定的申请、审批等程序后,发明者的专利权即获得认可。由于权利的确认者或授予者往往是特定的机构而不是观念中的“社会”,所以在权利的确权环节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异议机会将是有效贯彻知识产权契约价值理念的基本保证,而其实现又是以知识产权公示、公信等内容的设计及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等制度的落实为最终依托的。

四、结语
从封建特权制度到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再到当代知识产权制度,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新制度不断代替旧制度的过程,同时也看到了不同知识产权契约观念转换的过程:正义、平等的知识产权契约观念逐渐代替狭隘、封闭的知识产权契约观念。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已经并将继续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不断进行创新和发展以回应这一挑战,而正义、平等和效率的契约理念将为实现这一制度创新和发展指明方向。当代知识产权制度是这样,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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