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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依保证之从属性享有的抗辩权范围 举轻明重方法的运用/尹腊梅(8)
[7]见“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诉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案”,(2004)皖民三终字第19号。
[8]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51页。
[9]同注[4]引书,第7页。
[10]伯纳德•温德沙伊德、西奥多•基坡:《潘德克吞教科书》(Bernhard.Windscheid&Theodor.Kipp.Lehrbuch desPandektenrechts.9 Aufl.,Frankfurt:Rütten&Loening,1906,S.207);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李功国:《民法本论》,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11]以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消灭时效抗辩权为例,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以德国学者施洛瑟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极力主张消灭时效具有消灭请求权的效力,但这一观点抹煞了抗辩权与形成权的界限,埋没了消灭时效应有的价值诉求,被诸多学者所批驳,例如罗特•赫伯特:《民法上的抗辩权》[Roth.Herbert:Die Einrede desbürgerlicher Rechts,München:Beck,1988.11-12,p.38-40;OLE,LANDO,etc: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 III),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202]。施洛瑟的观点参见彼得•施洛瑟:《永久抗辩及补偿关系》[Perer.Schlosser:Peremptorische Einrede und Ausgleichszusammenhnge,JZ,1966(13),p.428-429]。
[1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13]刚瑟•雅尔:《民法的抗辩》[Günther.Jahr,Die Einrede des bürgerlicher Rechts,Juristische Schulung,1964,(3),S.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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