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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范式/吴文嫔(10)
[17]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3页。
[18]彼得•肯特:《合同相对性——私的正义或是公共的规则》(Peter Kincaid,Privity,Private justice or public regula-tion,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2001,p.3)。
[19]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29页;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29页。
[21]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243页。
[22]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契约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为避免严格约因主义的适用而创之特殊救济性法则,依此规则,即使不存在交易约因的场合下也赋予合同以拘束力。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71页。
[23]L.L•富勒、小威廉•R•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3页。
[24]同注[23]引文,第414页。
[25]同注[21]引文,第213页。
[26]合同法以期待利益——将来利益的保护为宗旨,而侵权法则以现存利益的保护为原则;合同法上的责任具有任意性,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合同欠缺明确约定,以隐藏在合同明示条款中的当事人的意图加以判断。而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具有法定性,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信赖规则在合同法上的介入,使合同责任发生了巨大变化。合同责任所保护的不再仅仅是期待利益——未来利益,还有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既存利益;合同责任不再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还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说期待利益的保护使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那么,信赖利益的保护又使合同法与侵权法融合。信赖规则下的合同责任已经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合同责任,带有相当浓重的侵权责任色彩。
[27]合同外责任包括先合同责任和后合同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或后合同义务导致的结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负有向对方告知标的物真实情况、不提供虚假情况的义务,对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等。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后,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当事人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此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多为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法之所以将合同外的义务强加于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已经终止的当事人,其宗旨在于保护信赖,责任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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