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范式/吴文嫔(8)
兹以图例说明:
第三人
合同利益
类型化
信赖利益
期待利益
正当化
救济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
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
全力推定
给付
请求权
利益
法益
救济权
原权
权利
可见,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权利的演变过程,这亦是法律对第三人的合同利益正当化的过程。事实上,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第三人合同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它的产生是与私权诞生的普遍规律相契合的,即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对利益加以选择性的保护,利益便上升为法益。一部分的法益在立法之初便被设定为私权。而另一部分法益则在形式上仍存在于私法体系中,须经权利的推定再通过立法程序将其设定为新型私权。这样,法益便转化为私权,私权由此诞生了。
注释:
[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8页。
[2]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2页。
[3]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第205页。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9页。
[5]同注[3]引文。
[6]如德国法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美国法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情形。
[7]此概念由麦克尼尔提出,他认为:“个别性契约是这样一种契约,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之外不存在任何关系。……这种个别性交易完全是假定性的。”Lan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8]同注[7]引书,第14页。
[9]所谓“完备合同”的假说是由美国法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提出的,他们认为,完备合同环境的假设条件包括:(1)合同不伤害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即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2)每个决策者拥有关于其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全部信息;(3)存在足够的买主和卖主,以使每个人都有可选择的交易伙伴;(4)进行一笔交易的过程没有成本,即零交易成本。所谓“合同外部性”,是指合同交易产生的全部收益(权益)和成本(损害),并没有完全由交易双方来分担,而是部分地落在第三方身上的情况。参见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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