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 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范式/吴文嫔(9)
[10]S•维勒、S•肖:《合同法》(S.Wheeler﹠J.Shaw,Contract Law,Clarendon Press Oxford,1994,p.405)。
[11]斯蒂格利茨:《经济学》,姚开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8页。
[12]根据纽约上诉法院记载,Lawrence v.Fox案的案情和审理结果如下:Holly欠原告Lawrence 300美元,Holly又借给被告Fox 300美元,作为回报,被告Fox向Holly承诺他将还原告Lawrence 300美元。当Fox未履行诺言时,Lawrence就向法院起诉。上诉法院指出,如果被告是向原告,而不是向Holly作出承诺,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就有约因上的根据,但被告的允诺并未对原告作出。不过,法院还是利用信托法的原理判决原告胜诉[Lawrence v.Fox,20N.Y.268,275(1859)]。
[13]亚瑟•罗赛特:《合同法及其应用》(Arthur Rosett,Contract Law And Its Application,Westburry,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Inc.1994,pp.810-825)。
[14]此处用“利益”措辞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第三人的利益都具备转化为权利的条件,法律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拒绝承认特定的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通过利益的平衡机制将利益分化为一般的利益与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正是由于法律的平衡作用,使得利益上升为法益,这是私权诞生的前提。吴文嫔:“论私权的诞生”,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4期。
[15]关于法益的定义,学者认识不尽相同。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洪逊欣先生认为法益为法律之反射作用所保护之利益;曾世雄先生认为法益为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法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
[16]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允诺人何以愿意基于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其间必有一定原因,允诺人、受诺人与第三人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依台湾学者的观点,允诺人与受诺人为第三人利益约款的原因关系称为补偿关系。指允诺人依第三人的约款向第三人为给付,依其基本行为取得补偿,故称补偿关系。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委会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年版,第404页。将受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称为对价关系,指受诺人自己不接受给付,而约定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受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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