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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及其选择 以德国、瑞士、奥地利、列支登士敦为考察重点/沈建峰(14)
[33]OGH14.03.2000 Geschftszahl 4Ob64/00s.但偶尔奥地利的司法机关也会用到一般人格权一词,例如奥地利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称呼他人的名字并不涉及到《普通民法典》第43条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而是涉及到第16条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参见OGH,Geschftszahl:7Ob329/97a,17,12,1997.奥地利司法机关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和德国的一般人格权有着根本性差异。奥地利司法机关所谓的一般人格权针对的是可以作为法院发展具体人格权基础的《民法典》第16条,由该条而来的一般人格权本身并不可以直接成为法院保护的对象,而是必须首先具体化为具体人格权,然后司法机关再去保护该具体人格权;而德国的一般人格权本身就是一个权利,可以直接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无须先由其中发现具体人格权然后再去保护该具体人格权。可见,两国司法机关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含义并不相同,因此,奥地利主流意见认为奥地利不承认一般人格权,也就是不承认德国法意义上的作为权利的一般人格权。
[34]同注[17]引书。
[35]同注[6]引书,S254..
[36]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
[37]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
[38]江必新:“论司法自由裁量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
[39] 奥地利学者的意见参见[奥]科齐奥尔-维尔泽:《民法》(Koziol-Welser,Bürgerliches Recht,Band 1,13.Au-flage,Manzsche Verlags-und Universittsbuchhandlung,2006,S84);奥地利司法机关的意见参见OGH,Entschei-dungsdatum,01,08,1983,Geschftszahl 1Ob658/83.
[40]雷鑫、黄文德:“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期;胡云腾:“论裁判文书的说理”,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3期。
[41]参见“张玉丽诉张秀兰、林黎文冒用其姓名办理结婚登记侵犯姓名权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民事卷》(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90-692页;“杨振秀诉马建华盗用其姓名考学、上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民事卷》(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87-690页等;亦可参见沈建峰:“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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