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合同制度改革之争/秦立崴(14)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陆续出台的三个合同法改革草案进一步掀起了不同立场和观点之间的争论。卡塔拉草案继承了《拿破仑法典》第1134条第3款关于合同效力的经典表达,甚至条款的数字编号。但同时,该草案在合同磋商、合同单方承诺、代理制度、条件之债,以及前合同信息义务和同意的瑕疵等方面也或明示或暗示地引入了善意和诚信规则。正如草案的主起草人瑞哈赫·高赫钕教授所介绍的那样,在努力贯彻合同公正理念的条款设计中,由于善意与公正的密切相关性,而得以遍布草案各处章节。[93]但是,丹尼·马佐教授认为,虽然卡塔拉草案确认了司法判例对善意规则的一些扩张性解释成果,但是它仅仅将善意性质的公共义务理解为法国合同法传统“刚性理念(比如:合同自由和合同的强制力原则)和抽象规则的简单的中和要素和辅助力量”。[94]草案未将不可预见情势下司法强制的再协商义务以及合同解除条款纳入善意规则的覆盖面。更重要的是,由于卡塔拉草案没有将善意规则上升为合同法的真正的基本原则,零散的条款无法充分体现善意作为社会基本行为规范的应有之意。[95]
泰黑草案虽然没有设立“指导原则”一章,但是其“合同”编的四项前置条款实际上等同于基本原则的地位。草案第5条规定:“合同善意地订立和履行;缔约人不得排除和限制这项义务”。法国司法部改革案第一次鲜明地将善意规则提升为指导原则之一。该草案第18条规定:“缔约各方承担善意行事的义务”。这种简练却不失准确的文字表述,将善意原则的范围扩张至所有与缔约和缔约成果有关的行为。与卡塔拉草案不同,泰黑草案和司法部改革案体现了与欧洲立法成果接轨的政策倾向。善意的行为规范终于成为指导当事人协商、立约、履约、改约和解约等贯穿整个合同生活的所有阶段和环节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这两部草案站在了与法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几个重要判例截然相反的立场上。
于是,学术界的一些批判和抵制之声随之而来。批评者指责将善意列为指导原则的做法,忧虑对指导原则无法限制的后果,断言合同的命运从此不再取决于缔约人的意志,而是掌握在法官的手里。[96]法律实务界也发出对未来法官可能任意裁断和合同司法化的担心。[97]而支持者则主张用设立合同法指导原则的方式,向欧洲乃至世界宣示法国特有的基本价值观和合同哲学。[98]增强法国合同模式在欧洲和国际的吸引力,[99]同时有效整合法国实在法和司法判例现有的成果。[100]
其实,对合同法指导原则的争论,本质上并不在于要不要确立指导原则,而是怎样确立和确立什么指导原则的问题。因为尽管法国立法层面始终没有明确地命名什么是合同法的指导原则,但是法学理论的发展交融和司法判例实践的反复印证,已经逐渐提炼出了具有原则意义的法律规则和适用方法。在法国法学教科书当中,合同法指导原则的提法早已屡见不鲜。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不同合同意识形态之间的交锋,合同法指导原则的讨论只不过为这种理念之争提供了一个场所罢了。保守的个人主义和意志主义者反对善意原则的确立,而开明的社会意志主义者和新兴的合同团结主义者则持拥护的立场。新法律实证主义者更是质疑合同自由作为原则在当代社会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101]如果恐惧善意原则被法官滥用的话,合同自由原则更容易被占据强势和统治地位的一方缔约人滥用,而绝对的合同安全原则(即合同强制力原则)只会不问是非地保护表面上成立的合同。可见,没有任何一项指导原则是绝对可靠的。特殊例外规则的设立是必要的,也不会影响指导原则的一般适用性。对合同法指导原则的苛刻要求反映出法国民法合同意识形态激烈且互不妥协的对抗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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