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合同制度改革之争/秦立崴(19)
三 反思与预测
《法国民法典》合同制度改革工作所引发的学术争论,在本质上是法律思想和理念之争,具体而言,是合同意识形态的冲突。目前看来,这种冲突的激烈程度已使改革陷入胶着状态。事实上,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并不是没有求同存异的妥协性努力。在司法部改革案起草过程中,法国民法学界至少从立法技术层面对法律条款的设计达成了三点共识,即保持改革草案可利用性(可认知、可理解性)、可预见性和吸引性。按照丹尼·马佐教授的解读,可利用性是指改革草案应当做到文字清晰易懂,结构简单且稳固,内容准确地体现规则背后的合同哲学和理念。[152]可预见性是要求改革草案应当给与人们全面完整的行为指引,即必须将已经由特别法或司法判例确立的规则,以及法律学说和实践所创设的用于弥补民法典缺漏的规则全部纳入其中,并检查是否还有实际适用的基本合同规则仍存在于民法典之外。[153]而吸引性旨在重新塑造法国民法典,强化其在欧洲乃至国际法律模式的大市场中的竞争力。为此,改革草案必须在一面继承和发扬法国合同法传统,一面吸收和引进外来思想、价值和观念两条路经之间保持和谐与适度。[154]
以上三点共识无疑是法国合同法改革内因和外因的直接体现。它们既构成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也是起草工作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前两项标准体现了所有法典化工作的实质要求。但是,立法技术标准的统一仅能部分地解决法律现代化的问题,却无法弥合相互冲突的法律理念和价值上的分歧。而法的可预见性准则虽然可以促进特别法、判例法和习惯法的法典化,但又往往成为保守派抵抗法官裁量权扩张的有利依据,使诚实信用原则难以充分贯彻,实质正义的衡量也无法深入案件细节。
《法国民法典》寄托着法国人历史的光荣和对未来的梦想。因此,保持传统、维护个性是法国法学家们最自然的甚至本能的选择。如何处理开放、引进外来法律制度和继承传统法文化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国人似乎比我们显得更犹豫和更困惑。让·卡尔波尼埃生前曾表示:“人法的立法工作必须有一个家庭观念做指引;而合同在本质上是社会生活的经济工具,合同法只要做到有用和公正就足够了。”[155]虽然省却了一个统一的债的观念,合同法的改革仍然复杂而艰难,因为持对立意识形态的两派都可以从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有用和公正的含义。
当协商与调和变得困难重重时,斗争就是不可避免的选择。早在19世纪中叶,德国学者耶林曾指出:“法的思想包含一个与其不可分割的反命题:斗争与和平。和平是法的终极目的,而斗争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156]“当出现对峙的两派时,每一方都在旗帜上书写法的神圣。一方将历史的法和过去的法誉为神圣,而另一方则把不断发展、更新的法以及人类拥有的基本且永恒的发展的权利尊为神圣。”[157]耶林的发现在法国民法典合同制度改革中被再一次印证。如今法国民法的改革派和保守派之间的论战就是一场法律理念和价值的斗争。只有通过强大而有说服力的斗争才能实现法国民法典的现代化。即便最终的结果是相互妥协,斗争的过程也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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