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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本质论/张驰(8)


三、结语


综上,认可主体具有独立意志并为鼓励其追求和实现自身价值,意味着权利的本质应体现为自由或意思,但全面满足或迎合“应然”状态的需求显然与现实不符。人们任意过度地追求自我,必然会损及他人的利益,由此主体行为资格理应受到法律约束,亦即权利或自由只能经法律这一媒介赋予和限定范围。但法律创设权利不仅仅是为了确定意志自由的范围,使之在法律的担保下能得到实现,在遇到侵害时能受到充分保护,也应是其题中之义。因此,唯有充分关注人类发展各种合理需求,将自由或意思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使“应然”与“实然”有机对接并赋予合理的法律之力,才能充分体现私法的功能和价值,真正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




注释:
[1]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3]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4]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5][法]狄骥:《宪法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8页。

[6]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7]除这三种主要学说外,还有权力说、申诉说、期望说、折衷说等。参见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3页。

[8]萨维尼是系统阐述权利本质者,温德夏特在学术上是萨维尼的衣钵传人,全面继承了萨维尼的学说观点。

[9]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0]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1卷),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页。

[11]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书中虽提到“自由说”,但解释甚为简陋,亦未能指出此说由谁人所倡及如何变化发展等。

[1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13]参见[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徐菲勘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4]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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