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本质论/张驰(9)
[15]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页。
[16]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17]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7页。
[18]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19]也有观点认为“利益”本身难以界定,在法律领域利益是否仅指财产?如李锡鹤先生认为:利益为身外之物,不属于人身。利益如需法律保护,只能是财产。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9页。
[20]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21]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
[22]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23]拉伦茨教授指出,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利益,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24]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
[25]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4页。
[2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
[2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28]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29]参见李锡鹤:《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30]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31]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32]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洋法律思想史》,汉兴书局1993年版,第173、174页。[3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是约翰·奥斯汀。该派主张法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即由立法者创制的法律,以实在法作为一切法律现象发生的根据和渊源。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洋法律思想史》,汉兴书局1993年版,第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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