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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基本权与税文化/周永坤(2)

“收益型税文化”建立的基础有两个:经济上的国家所有制和政治上的“家产制国家(韦伯用语)”。在东方家国一体的“家产制国家”中,这两个东西其实是二而一的。什么是国家?近中国古代通行的理解,国家有三要素:土地、人民、社稷,而这三者都是国王的私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此之谓也。不要以为这是皇帝的“意淫”,它在中国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着的。中国周代实行的分封,它的重要功能其实是分配“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最终所有人是周天子。孟子笔下的“井田制”虽然有点过于理想化,但是决非空穴来风。唐代还实行“均田制”,国家定期对土地进行分配,人死了土地(口分田)要上缴国家,不准买卖。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附着于”土地上的人民的统治权也随之转让。在进入民国之前,中国人的财产权只有对抗平权主体的意义,不具备对抗国家的意义——起码在终极意义上如此。因为国家享有财产(主要是土地),因此,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当然要向国王交“土地使用租金”——税。如果说得更直白一点,人本身是国家的财产,人民生产的成果本身就是人民主人的收益。这就如同母牛生产的小牛也是母牛主人的财产是一个道理。知道了这一点,就可以理解中国古代为什么长期收“人头税”,因为“添丁”也被看作是臣民作为财产的“自然滋息”。这就是家天下的逻辑。这一点还可以从税的用途来证明。《汉书·刑法志》云:“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里的“足食”是谁“足食”?当然是收税的人,而不是纳税的人。这告诉我们,税和赋是两种不同的收益,“税”用来供土地所有者吃用,而赋则用来养兵,它不是用于公益。用现代人的观念来看,“税”、“赋”、“徭役”只是税的不同名称而已。

在这个税文化里,税是国家作为财产主体处分财产的方式,课税的正当性依托于国家的统治权,而这个统治权是“天”给的,与人民无干。臣民的纳税义务基于臣民身分,而不是臣民的同意。你生活在这个国家,就有义务向国家缴纳税收,这是一种绝对的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古代可以“正当地”禁止老百姓出境,因为人本身是皇帝的财产,出境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财产流失”。在这个税文化里,人民只是“为国家生产税”的工具。这样,“纳税人”的概念,更不用说“纳税人权利”这样的概念,在中国税文化里闻所未闻。它的结果之一便是,在纳税问题上,无法形成国王与臣民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只有绝对的统治与服从。

它个税文化当然有它的长处:简便易行。收什么税、收多少税是皇家的事,不需要繁琐的讨论与决定程序。但是,它是有政治代价的。由于只有国家单方面的课征,不存在纳税者的讨价还价,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税收与生产消费的失衡,重税难免。通常的结果是随着王朝的老化,食税者人口日增,税赋日重,民生日艰,周期性王朝更迭将不可避免。所以,中国古代明君贤相的一个重要“信条”常常是“轻徭薄赋”,与民休养生息。不过,实行轻徭薄赋并不是法律,也不是人民的权利,是帝王对人民的“仁政”,是一种恩惠,是否实行全仗帝王自律。如果人民要求低税,那简直就是造反了。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孔老夫子变着法儿告诫统治者“苛政猛于虎也”!其实苛政何至吃人,它最终也吃统治者:老虎吃得人绝了种,它自己迟早也会完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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