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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基本权与税文化/周永坤(3)

西方的Tax则不同。牛津《现代高级英语辞典》对税的释义是“公民缴给政府用于公共目的的资金”。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税”条说:“政府对个人、公司或信托所得以及房地产或赠予物价值征收的费用。征税的目的是获得财政收入以满足公共需求。”从中可以看出tax的核心含义有二条:第一,税是施加于财产上的一种“负担”;第二,税当用于“公共目的”。这个税文化与中国税文化差异的根本之处在于,它不认为税是财产的收益,而认为税是财产的“负担”。姑且称此种税文化为“负担型税文化”。

负担型税文化也有两个重要的经济、政治基础:经济上的财产私有制和政治上的公民国家。财产私有制大家都清楚,它是一种财产归公民(个人及个人的联合)所有的制度。虽然私有制不绝对排斥国家拥有财产,但是它主张区分政治与经济两个领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前者管财富的生产与分配,后者管公共事务。正是这种社会分工为“负担型税文化”提供了可能。因为从逻辑上说,只有财产所有人才可能承担附加于财产上的义务,如果公民没有财产,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税——没有财产何来财产负担?而公民国家则为负担型税文化提供了政治上的可能。因为只有公民联合的国家,它为公民服务,公民才有义务为国家的活动支付费用,人民也才可能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主权的主要标志是人民拥有税收决定权,并以此作为控制国家机关的重要手段。可见此种税文化中,税的“话语权”在公民,而不在国家。

财产私有与公民国家是现代税制的两大基础这一理论,可以从中西税制的历史发展中得到解释。在西方,现代税制的完善,是与私有制的发展同步的。在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完全的公有制,与此相应的是,税收对于中国人来说几乎是陌生的。因为生产的财富都是国家的,国家需要多少就留多少。国家用多少,老百姓留多少,只是国家计划问题,不需要税收。我儿时家乡就曾经实行过生产队生产的粮食全部要上交、再返还这样的怪事。改革开放以后,公民私人财产的合法性得到承认,国家所需除了国有资产的利润(包括卖地)外,就得靠税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税收在国家公共开支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有报道说,2010年,我国税收首超8万亿,占财政收入的88%。[2]

“收益型税文化”与“负担型税文化”折射出来的政治差别是,在“收益型税文化”中,收税人是主人,在“负担型税文化”中,纳税人是主人。正是这一根本性的差别决定了在“收益型税文化”中税收的擅断,而在“负担型税文化”中必须实行税的法定主义。在税收擅断主义下,收不收税,怎么收税,民众只是通过官文“透露”才知晓,无法通过程序参与,更谈不上决定税收。在税收法定主义下,收不收税,怎么收税,由人民通过法律决定,收税问题上出了纠纷,由法律解决。这构成人民对政府的有效牵制:如果统治者不按民主原则组建政府,人民可以不纳税,所谓“不出代议士不纳税”,此之谓也。而它的潜台词就是,如果政府乱征税,它根本就玩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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