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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时效成立的基础/余秀才(2)

如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之规定,此即时效中止。
二、关于占有
占有理论博大精深,占有的分类亦众说纷纭,笔者根据本文的需要,对占有

重新分类如下:
(一)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他人占有)
所谓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对于其物为事实上的管领”[3] ,笔者认

为,这一表述不够准确,故笔者将自己占有定义为:以己名义占有自己拥有所有

权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辅助占有,是指“对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人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为

的占有,受雇人、学徒或基于其他类似的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于物有管领力者

,为辅助占有人”[4] 。笔者认为,这一定义也不符合本文论证需要,故将之改

为他人占有,并定义为:将财产交由他人占有的情形,而不问他人在占有时是否

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但财产权人和实际占有人(他人)均清楚财产权之归属,除

包括上述的辅助占有外,还包括出借、出租给他人用等类似情形。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差异,原因是马俊驹、余延满在分类时均站在实

际占有者的立场和视角来分析,而笔者的分类则是站在财产权人的立场和视角来

进行。作这一调整,是为了本文论述的需要。
(二)直接现实的占有和观念占有
所谓直接现实的占有,是指财产权人将财产直接拿在手上、穿戴在身上(如

衣服、帽子、手表)、放在自己触手可及的地方或放在自己视线范围内的占有。

所谓观念占有,是指权利人虽未直接现实地占有财产,但自己和他人均清楚该财

产有主人,即权利人以一种他人能看懂的方式将自己是所有权人的事实公之于众

的占有,如锁在房子里的财产、农民种在田里的庄稼、同学用来占课桌的书等。
人非蜗牛,不可能家随人走,故如要求所有财产均须以直接现实的方式占有

,才能证明拥有财产权,将不可想象。故现实中人对绝大多数财产的占有均以观

念占有之方式实现。
(三)债权能否被占有?
几乎所有法学理论都认为,占有仅限于物的领域,债权不可能被占有。笔者

认为,得出这种结论,是因为分析者处实际占有者的立场和视角。如若换个视角

,站在财产权人的立场看,会发现,所谓债权,就是他人占有着自己财产,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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