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定的根据(上)/叶自强
叶自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关键词: 推定/推定的根据/医疗过错推定/亲子关系推定
内容提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推定在许多情况下被误用了,因为人们忽视了它的根据。密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推定的根据”之性质、种类和功能;两种以上“推定的根据”之间的冲突;同一案件中两个推定之合理顺序;医疗事故诉讼中过错推定的根据;以及在亲子关系中的推定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的处理规则和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证据法学术界和司法界在谈到推定的时候,存在一些非常令人担忧的观点和实际动作。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鼓励法官们大胆运用事实推定。这种观点写道:“法律无法将人们依据事物常态联系进行推定适用的经验法则做出周密的设置。且事物的联系复杂多变,诉讼实践若少了法官根据事实的推定,推定的价值毫无疑问地会受到折损。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说,不能单纯依法律所确定的经验法则来推定,它应该有多种形式的补充。”[1]问题是:我们国家对“法律推定”有哪些种类都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怎么谈得到对它进行补充呢?因此,我们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我国各类法律(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等等)所规定的推定规则进行系统整理,系统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保留那些正确的推定规则,抛弃那些不正确的推定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谈得上发展其他的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推定在审判中运用越来越普遍,但法律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推定在具体使用中显得随意而无规则,法官适用推定缺乏约束机制,自由裁量权过大。”[1]这种情况确实存在。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法律对推定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是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工作者并没有准确地把握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精神实质,显得大胆而无根据,换言之,他们在进行盲目而莽撞的推定实践。我们曾经一再批评审判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进行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是最容易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因此,应该严格限制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适用。推定是一种判案技术,用得得当,能够有效的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有效的发挥推定的作用;用得不当,会破坏法律和公共政策,这是必须注意的问题。这也是我下决心研究“推定的根据”的主要原因。
此外,“推定的根据”在推定的若干元素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具体言之,它在推定的结构中起到桥梁或纽带作用;在判断某个推定是否正确的时候,它往往会起到试金石的作用;此外,如果想要有效地发展我国的推定规则,从推定的根据入手,应该是十分有力的方面。然而,目前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极少,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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