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定的根据(上)/叶自强(7)
4.推定的根据是司法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推定的根据之一。请看下面的案例。任某去年初向朋友宗某借1万元,并写了借条。但任某不还款。2005年底,宗某将其告到济南历城区法院。法院向任某发出笔迹鉴定通知,但在规定时间内,任某不提供自己的字迹,也不亲自出庭参与法庭调查。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推定”欠款成立,判欠款人十日内还借款。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主要根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7]。
但是,司法解释作为推定的根据之一,其作用常常受到很大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它与法律、法律政策或者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与法律、法律政策或公共政策相比,司法解释的地位往往要弱一些。这就提醒我们,拿司法解释作为推定的根据时,不要匆忙作出结论,而是应当全面考虑可能遇到的相关的法律、法律政策或公共政策,避免冲突。下面就是一个以司法解释作为推定根据的错误例子。
(案情)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因被告所生育小孩的出生孕周不符合正常规律,且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而又拒绝作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小孩非原告亲生子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大明与被告刘红离婚,被告所生小孩李华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法院还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对债务进行了分摊。
2004年12月底,原告李大明与被告刘红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日,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同居一个月左右,被告说自己怀了孕,原告在得知被告怀孕后,即怀疑被告怀的可能不是自己的小孩,为此,两人经常争吵。2005年7月11日,被告在宜丰县妇幼保健所生下一女婴,取名李华。小孩出生后,原告更加怀疑小孩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原、被告争吵不断,甚至打架。2005年12月21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外出广东务工,原告随后到广东去找过被告,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无实质性改善。原告从广东省回来后,双方均无联系,小孩则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
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其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的时间是2005年1月2日。原告提供的宜丰县妇幼保健所出具的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其上记载小孩出生孕周为34周。原告要求作亲子鉴定,被告则明确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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