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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制度分析/孙彩虹(7)

在民事附属行政诉讼中,法院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行政行为合法,那么接下来就是单纯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如果违法,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遵循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不能进行调解,也不可提出反诉。[9]




注释:
[1]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1页。
[2]孙彩虹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74页。
[3]薛刚凌:《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第89页;张晓茹:《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120页。
[4]张瑞强:《民事诉讼行政附属问题研究与解决——兼论行政主体作证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载《审判研究》2001年第2期,第36-38页。
[5]马怀德、解志勇:《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52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通知》(1987年1月14日)。
[7]舒泰峰:《环保法庭能够守住一片河山》,载《政府法制》2008年第20期;曹家新:《环保法庭越多越好》,载《中国环境报》2008年11月17日。
[8]李华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载《中国审判》2009年第4期。
[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民事争议的审理就是按照民事程序进行的,遵循民事诉讼的审理特点,可以调解、和解、撤诉、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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