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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及中国人权模式/黎尔平(8)
其次,仍致力于保护与生存本位的权利。在与生存为本位的权利中,社会福利权利是当今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和改善的权利,政府也很乐意在生存权方面有所作为。目前,中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2009年人均GDP接近3700美元,但与此同时,按照2009年3月新确定的1196元贫困标准,我国现有绝对贫困人口4007万人。如果采用世界银行的估算,以2005年中国的人民币与美元购买力为评价数据和1 天1 美元的贫困标准,中国贫困人口为1.135 亿人,按消费计算则为2.104 亿人。[13]上述贫困实际上是制度性的贫困,城乡二元制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达到3.3倍,行业之间的最高与最低收入相差15倍左右,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巨大的经济成就与大量的贫困人口,发展和维护公民的社会福利权利尤为重要。社会权利通常包括三部分:以工作权为中心而产生的特定权利,如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权等;以生活保障为中心的权利如最低生活保障权、医疗卫生健康权、住房权;以文化权利为中心衍生出来的文化生活权、教育权、享有文化设施权等。发展这些权利,将使“中国的人权发展模式应该是权利和义务并重,应努力改善重义务,轻权利的发展模式。”[14]从而使民众切实体会到人权保障对他们的关怀,感觉到政府的温暖和作为。
第三,从生存本位向自由本位过度,渐渐把人权模式从政府积极作为领域扩展到政府消极不作为方面。如果说前述的社会权利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是自上而下给予民众的权利,那么,以参政权为代表的自由权则是公民争取得来的权利。依据自然法理论,自由权与生俱来,不可让与和剥夺。这些参政权主要是指那些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包括表达权、结社权、公正审判权、生命权、免于酷刑和奴役的权利、迁徒自由权,以及选举和罢免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对中国人权模式的建立至关重要,如罗纳德所言:“我提议,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必须被当作自由主义平等概念的根本要素,而且在这些特殊环境中坚持的平等对待的权利愈有限,由于某些原因,它愈是来自更根本的权利。”[15]
参政权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消极不作为,而消极不作为是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由于中国法治的不完善,人权司法保护的能力非常有限,通过行政手段保护人权的效率有时高于司法保护,但是,这更削弱了司法的威信。重行政轻司法一直是中国人权保护模式迈不过、但必须要过的一道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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