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法理论证/杨彦虎(6)
仔细分析后我们发现,造成价值体系错乱的关键原因是行政程序法制忽视了一个核心的基础性程序原则—公民权利保障原则,却相对地重视行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致使整体程序保障规范有失衡平及价值顺序颠倒。理想的行政程序法制,应该包括公民权益保障程序、行政公开公正程序以及行政过程的公民参与程序,其中公民权益保障原则是近代法律理性的核心要求,应当具有超越性地位,成为其他行政程序原则的“母体性”原则。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科学建设不能舍弃此原则,而径行进人到派生性法律原则的领域。
对于权力行政的领域,自然是要以人权保障为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只能具有补充性地位,特别是对公民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要严格遵守人权保障原则的程序要求,而不能将其他原则置于人权保障原则之前。一个典型的例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五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人格尊严”。按照上述的理论认识,这是明显的原则错位现象,其将造成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进一步混乱。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特征明显的权力行政,其应当首先顾及人权保障的法律原则,其次才可谋求公开公正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要克服这种价值体系混乱的局面,必须要倚靠对法律文本中所设置的诸法律原则所指涉的法益进行科学衡量。
四、结语
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建设与发展,在社会价值观念多元的背景下,已经不能完全的藉由制订众多法律的途径实现。虽然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程序的规范化,需要颁行一个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加之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乃至混乱的情形下,社会各界都热切期盼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以便为行政活动提供具体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从而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权力的程序性制约。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在程序制度的设计合理性层面上用力,而在制度的进化合理性层面上思考不足,则将会对构建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事业造成潜在性的隐患—法律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一部法律中不能得到科学的配置—程序价值的体系化功效将陨落不在。这理应当成为立法者警戒和思考的一个重要方向。
注释:
[1]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Yan Quean. Law and Rationality of Practicality[M].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 Science and Law Press, 5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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