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二妻,不算重婚?/俞飞(2)
同情弱者,人之常情。大陆太太一朝胜诉,社会同情的天平一夜之间,开始向台湾太太倾斜。媒体竞相抨击:判决不食人间烟火,脱离实际。在台婚姻有历史和时代的背景,绝无可罚性,不能让四十年前婚姻拆散的悲剧在台湾重演。
《中国时报》惊呼:“在大陆已有妻室或已嫁人者,因为时局变动辗转来台,动乱中与原来的配偶不幸分离,来台后另为嫁娶者,目前都面临着后婚姻可能被大陆原配撤销的窘境......这些后婚配偶,多半与重婚者自患难中建立起温馨的家,在中老年极需为伴的情况下,遭到撤销婚姻的打击,情何以堪!在法律范围内怎样解决个人情况问题,恐怕有劳法学家及法学界动动脑筋!”
棘手难题如何解套,台湾法学家高招迭出。戴炎辉教授强调:长期废止共同生活之婚姻,与两愿离婚同其效果,而构成事实离婚。陈棋炎教授认为:大陆妻子既已三四十年未履行婚姻的同居义务,可视为婚姻关系不存在,保障台湾太太的权益。詹森林律师主张:大陆太太对后婚的撤销权,因长久不行使发生权利失效之结果,不得再为主张。戴东雄教授建议参考法国“误想婚”,推定台湾太太结婚为善意,加以保护。林菊枝教授提出:徒具形式之婚姻不值得保护,具有实质之婚姻应予保护。有人忙中出昏招:大陆太太未履行同居义务,构成恶意遗弃,老公有权诉请法院判决离婚云云,令人齿冷。
万般无奈,邓元贞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声请解释。1989年6月23日,大法官会议做成释字二四二号解释,一锤定音。谓:“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甚或音讯全无、生死莫卜之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对于此种有长期实际共同生活事实之后婚姻关系,予以撤销,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妨害社会秩序。声请人得提起再审之诉。
邓元贞、吴秀琴二人,随即援引上开大法官会议解释,提起再审之诉,终于获得胜诉判决,婚姻关系受保障。1992年,台湾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立法方式解套,大陆配偶不得申请撤销他方在台重婚,明文承认后婚效力。两起婚姻,通通有效。
两岸对立四十年,上演多少人伦悲剧。台湾学者蒋勋道出一则真实故事:“在电视上,看到一名老兵跟着台湾娶的妻子,回到乡下老家,到了门口,泪流满面,无论如何也不肯进门,结果是台湾老婆大大方方进去,向一位苍老颤抖头发花白的妇人一鞠躬,说:‘大姐,你不要怪他,他也是离开你二十年以后才跟我结的婚!’不知道为什么,这些场面总使我想起杨四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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