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法理学面临的双重历史性任务/文正邦(5)
六、法制改革和法学改革——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的途径和动力
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是法制改革和法学改革的总体价值选择和目标指向。在社会转型期中,随着中国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革,法制改革和法学改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已经掀起。如律师制度的改革,诉讼制度的改革,仲裁制度的改革,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审判责任制度、产品质量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法制改革的意义。随着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法制改革还必将向纵深和广度上拓展。至于法学观念的更新,法学理论、体系和方法的改革,以及法学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的改革等也已热烈开展或被提上重要日程。
在法制改革中,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民主性、公正性、科学性以及实效性;在法学改革中,如何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学观念,探寻和培育现代法的精神,科学地界定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特征,拓展法的价值功能,构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学理论模式、结构体系、学科群落,更新法学研究方法,发展法学新学科,倡导和培育法学流派,以及建立适应“一国两制”的法制体系和法学体系等,都受到了相当的注意和引起过较热烈的讨论。尽管这种改革的浪潮曾一度平寂,但面临世纪之交和跨入21世纪的时代车轮将需要把它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其成效将建树起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高峰和带来中国法学的新繁荣。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