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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轻微暴力获取财物如何定性/夏冰
采用轻微暴力获取财物如何定性

在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是否当场获取了财物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区分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的等罪名的重要依据。而实践中的情况更为复杂和多样,在一些案件中,采用了比较轻微的暴力手段,并当场获取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值得我们思索和探讨。
在理论上存在着三种对上述问题认定的划分标准:
第一是主观说,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抱主管故意是区分这几种犯罪的要件。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暴力行为比较轻微,从客观要件上与抢劫、寻衅滋事、抢夺等罪名的构成都不冲突,因此主观故意就成为区分罪名的划分依据。
第二是客观说,即只要是当场使用暴力取得财物,不论暴力程度大小,均构成抢劫罪,反之则不构成抢劫罪。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对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程度作任何限制,只要行为属于暴力的范畴,又是当场针对被害人人身实施,并取得了财物,就应当认定为抢劫。
第三是主客观一致说,即对具体的犯罪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及客观暴力行为综合判断,认定罪名。笔者同意此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客观来判断具体行为。这很容易理解,从犯罪心理学角度作为犯罪嫌疑人,他们对自己问题的陈述总是尽可能的往无罪、罪轻方面靠拢,尤其是对自己的主观心态。如果单纯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主观认识的陈述作为对其实际的主观认识的判断,很可能出现放纵犯罪的情况。因此主观说是不可取的。
(二)从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客观来判断具体行为。“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只有客观行为而无主观恶性的,不认定为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有故意或过失,才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客观说简单的处理方式,正是完全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是一种客观归罪的表现,是不可取的。
(三)从“罪刑相一致”原则考虑,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客观来判断具体行为。“罚当其罪”、“罪刑相一致”的本质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犯多大的罪,就受多严厉的惩罚。如果仅仅只考虑主观或客观单方面,就可能出现“罚不当其罪”的情况。
下面,笔者将结合两则具体案例,对主客观一致理论加以阐述:
例如,某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某惯以小偷小摸为生,一夜两人相约去“搞”点钱来。两人行至某桥头,看见林某一边慢速的骑着自行车一边在打电话。陈某某和杨某遂尾随过去,陈某某从后面用手猛的在林某拿手机的手上打了一下。林某手上的手机掉落在地上,杨某就迅速捡起手机,尔后两犯罪嫌疑人立刻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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