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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责任保险立法的完善 ——以新《保险法》第65条为中心/陈飞
陈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责任保险/直接给付义务/直接请求权/参与权
内容提要: 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对保险人直接给付义务的规定相互冲突;没有就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类型化且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我国今后在修订保险法的时候应当,删除责任保险立法中相互冲突的条文;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赋予保险人参与权;以及完善责任保险的定义。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则案例

北京市的伟业公司派其司机王某驾驶公司货车拉货返回公司,在路上时王某因闯红灯,将一从斑马线上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撞成重伤。经查,司机王某对该事故应负全责,伟业公司需向受害人赵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0余万元。公司已经为该机动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受害人赵某在获得伟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之前,伟业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伟业公司的财产被法院冻结。

该案例如依照我国现行之新《保险法》(注:我国于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通过《保险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与以前的《保险法》相区别,本文将2009年修订通过,并施行的《保险法》称为新《保险法》。)处理,受害人对伟业公司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伟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如果伟业公司的财产之上还有其他优先权的,赵某就只能在其他优先权得到满足之后才能与剩余债权人就伟业公司的剩余财产平等受偿。这样将导致赵某完全实现权利的希望已经十分渺茫。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又是社会中极其普遍的事故(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结果显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参见《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85753/n85870/2450243.html。而最新的统计结果显示,“1至6月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口径统计,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参见《2010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85753/n85870/2475028.html。),如果有大量这样的受害人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势必给社会留下巨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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