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新型惩罚性赔偿对我国《消法》修订的启示/赵红梅(9)
2.新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形态与功能
新型惩罚性赔偿作为社会法属性的责任其具体形态是判处被告向原告所代表的集体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即集体公益罚金,该赔偿金最终不归或不全部归原告所有——在美国主要用于设立公益基金、在德国最终上缴国库;其功能是通过惩罚被告以直接保护原告所代表的集体。传统上,惩罚性赔偿的全部金额是支付给原告的。这就产生了“原告的意外收获作为必要的后果”。美国有些法官长期认为,原告的意外收获成为充分阻止被告实施集体侵害行为的一个必要的副产物。惩罚性赔偿传统的焦点在于控制和处罚被告的行为,而无需直接考虑就原告(或他们的律师)行为而论,得到这笔意外之财是否妥当。[18](P371-372)但近年来该观点已不断受到一些美国研究者的质疑。舍鲁特教授指出:“原则上很难理解为什么一个依侵权法已得到充分赔偿的受侵害者仍可获得其他更多的赔偿。同样难以理解的是若侵害者将被判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则惩罚性赔偿金为什么要给予已得到补偿性赔偿的受害者,而不是给予社会公众,毕竟侵害者是因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受罚。”[15](P31)沙科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追问:“为什么原告没有受到特殊权利的损伤,却应该接受也许否则会用于补偿其他人同样由同一个被告实施的不道德行为招致伤害结果的意外收获?”[18](P391)这种“为几个幸运原告授予很高意外收获”的案件,近些年在美国有爆炸的趋势,导致人们产生许多抱怨,称这是陪审团给予原告的“运气正义”。[17](P1121)
即使承认借私益诱因鼓励原告提起诉讼可能产生维护与修弥集体公益的客观效果,但也要反思原告所得的溢出利益是否过多因而正当与否?在美国,法院判定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越来越频繁,且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越来越高,原告经常因此而像中彩似的暴富。1998年,美国的一些经济型公寓(汽车旅馆)被发现有臭虫叮咬客人的现象,有一些客人向法院起诉。在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6家经济型公寓给予两个原告每一个人5000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186000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后者是前者的是37.2倍。[23]即便阻吓目的为合理目的,原告个人仍不应成为巨大赔偿的意外受益者。而且超大比例惩罚性赔偿金的给予将促使原告“奔途于法院”,先到达者将耗损可供赔偿所有受害消费者的被告的资产,显得不公。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借私益诱因鼓励原告提起诉讼,若控制不当可能引发消费者个体诉讼维权的爆炸性增长。进一步,超大比例惩罚性赔偿金的给予将导致先到达者耗损可供赔偿所有受害消费者的被告的资产,后到达者也许会发现,被告的资产由于被透支付给在先的原告,他们随后尽管同样提起诉讼却将颗粒无收——甚至连补偿性赔偿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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