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虚假陈述的“协助、教唆”民事责任及其借鉴 ——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分析对象/耿利航(4)
在对10b条款进行“文本解释”分析后,联邦最高法院话题一转,对否认“协助、教唆”责任背后隐含的政策判断进行了阐述:首先,认定“协助、教唆”责任的规则是不清晰的,不确定性将导致在证券市场上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的责任建立在个案和几乎没有任何可预见性的规则之上。这样一个变动的、以个案情况不同而处理结果不同的规则在商业交易中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责任规则。其次,10b-5规则下的诉讼在范围和程度上都表现出一般诉讼所不具有的滥诉倾向,迫使被告花费大量的金钱进行诉前防御或进行诉讼和解谈判。这种不确定性和过分的诉讼威胁已经产生了不利的后果,如新的小公司将发现寻求专业人员的建议很困难。专业人员将会担心这些小公司会无法生存下去,而公司经营失败很可能引发由此产生的针对专业人员的诉讼。最后,因诉讼或和解而产生的巨大成本会转移到发行人的身上,而这些成本最终将由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负担。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中央银行案”中否认了10b条款项下存在“协助、教唆”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中介机构以后可以高枕无忧。“中央银行案”判决书特别但书:“中央银行案件的判决只是说明了立法的原意,但第二位的责任的不存在并不意味着否认中介机构可能在10b条款或10b-5规则下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相反,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如果使用了操纵手段或者做出了导致投资者信赖的、对重大事实的误导或遗漏的陈述,如果满足其他10b-5规则条件,他们的行为仍将构成对10b-5规则的违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0]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但书”为下级法院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打开了一个口子。在“中央银行案”中,由于原告并没有主张追究被告的主要侵权责任,联邦最高法院也就顺势回避了参与或协助他人欺诈的中介机构何种行为构成其所称的“主要”违法行为的问题。
(三)“斯通里奇案”:对“协助、教唆”责任进一步的限制
1.“中央银行案”后下级法院判例的发展
“中央银行案”后,美国大多数法院遵循联邦第二巡回法院的做法,对“中央银行案”进行了狭义解释,采取了“明线标准”。[11]这些法院认为中介机构只对其在文件中签字的文件负责,无论其在虚假陈述中的作用多么重要。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夏皮罗案”[12]中总结道:“假如中央银行案有任何实质性的涵义,那就是被告如果在10b-5规则下承担民事责任,他必须事实上做出了虚假或误导的陈述。任何不满足这样要求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协助和教唆’。无论这种协助和教唆有多么‘实质’,都不足以构成在10b条款下的责任。”在“肯德尔案”[13]中,被告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只负责发行人下属的两个子公司的审计工作。但是,它曾对发行人提供了关于整个公司的税收和如何合并报表的大量建议。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为发行人提供了若干建议,但并不是被告提供了让公众信赖的信息,被告的行为最多是对发行人不法行为的协助行为。根据“中央银行案”判决的精神,这是不得被起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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