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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 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曹新明(10)


评价商标抢注者所实施的商标抢注行为正当性否定因素,就需要考察被抢注标记已经获得的在先权利的位阶与商标权是否处于相同位阶或者更高位阶。如果被抢注标记已经获得的在先权利的位阶低于抢注商标权的位阶,但是,抢注者与被抢注者同属于具有较低位阶之被抢注标记在先权利的效力范围内,即使不构成对这种处于较低位阶在先权利的侵犯,也因为其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丧失正当性。例如,本文开篇所举案例,尽管被抢注标记“樊记”只是位于西安市的一个字号,该项在先权利之位阶低于商标权,但是,由于抢注者与被抢注者同位于西安市内,所以,“樊家铺”抢注“樊记”标记作为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商标抢注正当性否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个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但是,这两个因素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交叉的。


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或者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记,作为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侵犯其在先权利,就是正当的抢注行为,应给予支持。仍然以本文开篇所举案例为例,如果将“樊记店”的“樊记”标记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不是西安市的“樊家铺”,而是北京市的“樊记豆腐店”,即使该“樊记豆腐店”还只是刚刚成立,其抢先提出“樊记”商标注册申请,也是正当的。具体理由是西安市的“樊记腊汁肉店”对“樊记”标记只是享有商号权或者字号权,是一种比商标权具有更低位阶的在先权利,而且西安市的“樊记”字号不能及于北京市的“樊记豆腐店”,所以,北京市的“樊记豆腐店”的抢先注册申请行为是正当的。[66]本文前面列举的“Firely”商标抢注行为、“Yoyo”商标抢注行为都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抢注者或者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不侵犯被抢注标记的在先权利。


六、结语


当今时代,商标已经从一种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跃升为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誉载体或者无声的形象代言人,更是消费者的一种心理依赖。正是由于商标的多功能性,导致商标抢注行为频繁发生,抢注者期望以快捷的方式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正当的,认为应当予以制止。然而,经过缜密分析发现,商标抢注行为并不能一言以蔽之为不正当,而应当进行理性思考,进行准确判断。


首先,商标抢注行为至少说明抢注者不仅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而且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其次,商标抢注行为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提醒那些只知埋头拉车,不知抬头看路,让自己具有潜在商业价值或者隐性商业价值的商业标志静静地躺在那里睡大觉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企业由于不注意保护其商标或者商业标记,而被外国企业在国内外抢注的事件屡屡发生。正确评价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有利于促使我国企业尽可能地将自己的商业标记申请商标注册,包括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申请商标注册。最后,商标抢注行为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就是不正当的,被抢注者可以采取合法途径夺回自己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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