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 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曹新明(11)
判断商标抢注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合法性并兼顾诚实性。此处所指的合法性,实际上就是商标抢注行为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诚实性,就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基本的商业道德,符合公序良俗。同时具有合法性与诚实性的商标抢注行为是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而违法或者非法的抢注行为并且违反诚实性的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不予支持。其他的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注释: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字(2010)第04242号《关于第2019218号“樊记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2]《西安樊家“樊记”肉夹馍两家争了14年》,载《华商报》2010年5月10日。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5条。
[4]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页。
[5]陈志宏:《国际商标抢注现象的分析与对策》,载《中国广告》2005年第11期。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商标被国外公司抢注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全聚德、三鞭酒在韩国被抢注,红星在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在日本、美国被抢注,英雄和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此外,诸如红塔山、安踏、海尔、长虹、女儿红、杏花村、王致和等著名品牌都遭遇国外抢注。以前,我国品牌能进入国际市场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并不多,国际纠纷较少。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不断走出去,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增多。我国企业开始成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受害者。这一现象倘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将直接导致我国产品出口受阻,进而阻碍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参见宋金成、杨光辉:《商标抢注之应对》,载《现代商业》2009年第27期。
[6]彭学龙:《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7]当全球化进入到2.0版本时,已经没有坚船利炮,没有血腥屠杀,没有明抢暗夺,没有殖民扩张。品牌开始慢慢地进入到那些落后的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成为碾平世界的最大动力。品牌形象代表国家形象,没有品牌形象就没有国家形象。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在一次出访时说:“在国际事务中,索尼是我的左脸,丰田是我的右脸。”参见朱向群:《品牌形象代表国家形象》,载《中华商标》2006年第3期。
[8][美]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卢泰宏:《营销管理》,卢泰宏、高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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