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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 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曹新明(15)

[52]《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53]1993年7月28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

[5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5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台大法学丛书1991年版,第29页。

[56]王伯庭主编:《民商事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57]同注輰訛輧[32]。

[58]《“奇美鸟”商标纠纷中》,资料来源:http://www.chntm.com/Static/static_news/2009-361038128203.htm,2010年6月20日访问。

[59]有些被抢注对象好像是商标,其实并不是商标,虽然也可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能对抗抢注者的注册申请。例如,龙岩卷烟厂以其广告语中的“与狼共舞”对抗益安贸易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就不能成立。

[60]《有友英文商标遭抢注YOYO被迫弃用》,资料来源:http://www.chntm.com/Static/static_news/20092171017297327.htm,2010年6月20日访问。

[61]韩赤风、冷罗生、孙宁:《中外商标法经典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62]关于域名的抢注,一旦被认定具有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为域名,并且自己并不打算使用的,则采取撤销或者强制转让措施。参见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8条。

[63]关于权利是否应当具有位阶的问题,学者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朱苏力、贺卫方、王利明、杨立新等教授认为权利是有位阶的;而刘作翔等教授则认为权利是平等的,不具有位阶。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6期。

[64]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著名商标是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本地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认定的一种特殊商标,受到本地的特殊保护。例如,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就为著名商标所有人授予适当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显然不能与商标权相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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