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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杨立新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大规模侵权;侵权救济
内容提要: 大规模侵权是指基于同一个侵权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侵权行为,给为数众多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须提供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救济以及更好地进行预防和惩罚,来保障社会安全的特殊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以及侵权责任类型等方面,确立了救济、惩罚和预防等全面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多项举措,可以解决大规模侵权法律适用的特殊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大规模侵权应当如何适用该法,存在不同意见。基于这一点对《侵权责任法》赞美者有之,[1]批评者亦有之。[2]作为立法的亲历者,笔者并不赞成后者的批评意见,而认为《侵权责任法》对于应对大规模侵权运筹帷幄,成竹在胸,已经规定了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必要举措。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国内出现了影响巨大且损害后果广泛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大头娃娃假奶粉”事件、“齐二药”事件等,这些都是典型的大规模侵权。在伴随当代工业发展而来的风险社会背景之下,在制定一部划定行为自由范围、增进社会福祉及降低社会危险程度的现代化的《侵权责任法》时,立法机关当然不会抛开大规模侵权而不顾,而是通过积极努力,以采取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各项法律举措。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可能出现的大规模侵权行为,足以提供实体法的法律适用依据。下文将就此进行分析,并借此厘清大规模侵权的有关理论问题。至于救济大规模侵权的程序问题,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本文不予讨论。


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责任范围包含大规模侵权


(一)大规模侵权包括在《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中


依照我的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3]它概括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这就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中包括大规模侵权。


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对于大规模侵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关于大规模侵权概念的界定,指出大规模侵权在美国侵权法中被表述为“Mass Torts”,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服务,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例如美国的“石棉案件”。[4]因此,大规模侵权通常发生在恶意产品侵权领域,具有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特征。对大规模侵权进行定义,需要从侵权案件的数量、受害人多数性、损害赔偿惩罚性等方面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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