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杨立新(5)
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和持有高度危险物的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环境污染者等经营者以及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谨慎小心从事,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环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损害,也能迅速、及时地查清事实,尽快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适用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使无辜的损害由行为人合理负担,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这里显然包括大规模侵权的归责基础。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确定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运输者及仓储者等第三人对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承担最终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之外的大多数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多数大规模侵权都发生在这个范围之中,《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这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众多受害人的权益损害的救济,能够发生重要作用,给受害人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基本不存在法律调整不足的问题。
大规模侵权并不仅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很大的范围内还可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保护众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究竟是不是过错推定原则存有争论,但其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要件实行推定的规则却是达成共识的。在大规模侵权领域,除了一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有较多的大规模侵权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例如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为之间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基础是过错推定原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章的规定,绝大多数物件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这些领域中发生的大规模侵权,其归责基础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另外,在有些大规模侵权场合甚至还可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网络侵权中的大规模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券侵权的大规模侵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大规模侵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造成大规模侵权的,除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大规模侵权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基础,直言过错责任原则对大规模侵权无能为力的说法也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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