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杨立新(8)
第三,特别规定了复杂多样的侵权责任形态。大规模侵权不仅需要在责任主体上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还需要规定更为多样的侵权责任形态,以应对大规模侵权对责任形态的特殊需求,更好地保护为数众多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责任形态规则包括:《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替代责任形态,为应对企业对其行为以及企业员工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大规模侵权承担替代责任提供依据。对于共同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等多数责任主体的大规模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了连带责任规则。为了应对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但属于两个以上的企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为数众多的受害人损害的,规定了按份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第三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第三人造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领域,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以更及时地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害。针对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损害而教育机构未尽保护义务有过错等情形,规定了补充责任规则。在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因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中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先付责任规则。[23]这些责任形态规则的规定,足以应对大规模侵权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多样性需求。
因此,应对大规模侵权,无论是加害人单一性及有限多数性,大规模侵权责任主体主要为企业的特点,以及复杂多样的侵权责任形态的需求,《侵权责任法》都有制度准备以应对大规模侵权法律适用在责任主体上的特殊需求。
(二)大规模侵权对损害事实要件的特殊要求
大规模侵权责任构成的损害事实要件,主要表现在受害人的多数性和复杂性,这是区别于普通侵权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识别大规模侵权的主要标志。受害人的多数性可能涉及几百人、上万人甚至成百上千万人。[24]受害人的复杂性表现在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和潜在受害人等多层次上。不过,前者主要体现救济的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涉及的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的问题;后者则对受害人的救济等产生重要影响,因为需要界定受害人的范围以及诉权问题。不过这些问题也非无法解决。直接受害人当然是赔偿请求权人;如果能够确认属于间接受害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要求的,也应当是赔偿请求权人;潜在受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无论在将来损害发生时予以救济,还是现在给以适当补偿,也都规定了适当的法律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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