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侵权责任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举措/杨立新(9)


(三)大规模侵权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要求


大规模侵权的因果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一为复杂性。较之于普通侵权,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大多涉及技术性问题,企业产品、企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较难确定,还存在多数原因加之于损害成为共同原因等情形。对此,《侵权责任法》确实没有规定具体办法,但这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司法和学理问题。事实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侵权司法实务就提出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的规则,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在原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要件达到盖然性标准时,推定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完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5]此外还有疫学因果关系说、[26]表见证据规则、优势证据规则[27]等。二为同质性。大规模侵权不仅涉及加害行为的同质性,还有损害事实的同质性,因而在认定大规模侵权的因果关系上,只要确定了某一加害行为与某一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同质性的特点,其他同质的加害行为与同质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必再进行证明,直接认定即可。因此,在大规模侵权责任中认定因果关系,既存在较大困难,也有其较为方便之处,不可将大规模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视为艰难之至或难以认定,应认识其有利之处。例如,确定了一起三聚氰胺奶粉造成儿童损害案件中存在因果关系,其他相同或相类似案件的因果关系还需要再证明吗?


(四)大规模侵权的过错要件问题


诚然,多数大规模侵权的责任构成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但在适用过错推定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还需要考虑过错要件。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原告不必证明被告的过错。但是,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在损害中确实有过错,那么责任承担的后果是否有变化?《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规定,应存在漏洞。在大规模侵权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的侵权行为,多数设有限额赔偿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7条也做了规定。在国外,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过错要件,则可以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则,而适用全部赔偿原则。[28]我们应当借鉴此种制度设计。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的过错推定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大规模侵权责任,原告不必证明被告具有过错,而是直接根据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要件推定被告有过错。如果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举证进行证明。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者,过错推定成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范围,必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章至第11章的规定进行,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含义。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