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对工会若干知识性问题之探讨/张喜亮
   对工会若干知识性问题之探讨

   张喜亮

  最近,笔者走访了一些企业,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的企业负责人、甚至是工会干部对工会一些知识性问题的认识似是而非,有些领导同志包括工会领导同志对工会及工会工作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理解,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本文就对工会认识误区的三个知识性问题作以探讨。

  一、工会性质问题

  工会性质是工会的最基础的知识,对工会性质的认识决定了工会作为。工会法关于工会的性质规定有过两次重大的变化。1950年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1992年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九二年工会法较之五○工会法把工会的主体即参加者的“工人阶级”改为了“职工”,新世纪修改后的工会法则较之九二年工会法增加了工会的角色定位即明确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纵观这三个法典性的文件之规定,有一个共同点即“自愿结合”的。那么,工会是不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呢?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直接涉及的就是工会的组建工作。

  这个问题追根溯源,还应当从建党谈起。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在纲领中明确领导工人运动,同时在共产党中央机构中设立了“劳动组合书记部”具体领导工人运动。共产党领导了“二七罢工”,1924年在京汉铁成立了“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此间,共产党又改造了社会上既有的一些工会组织,1925年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共产党内部机构“劳动组合书记部”停止工作,棋领导人都进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担任领导职务。我们今天的工会就源于此。由此可见,我们的工会是中国共产党组建的,职工“自愿参加”群众组织。时至今日,我们也必须承认,不是任何职工都可以任意成立工会。现行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两条规定说明,中国工会就其本质而言,是中国共产党组建起来的,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有一个工会,那就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各地方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基层工会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系统内的,其他组织冠以工会之名都是非法组织。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