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会若干知识性问题之探讨/张喜亮(2)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法律上是社会团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中国工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渊源决定的。那种以摆脱党的领导才算是工会独立了的观点,是对工会历史和中国工会性质的无知的妄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所谓“企业工会”并非“企业的工会”,也企业的职能部门,而是建立在企业之中的独立组织,把工会纳入企业管理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与经理层的关系是平等伙伴的关系。工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问题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在新世纪修改后的工会法中确立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如何理解这个基本职责?有的基层工会同志就提出置疑,九二工会法规定工会“四项职能”即参与管理、维护权益、参加建设和组织教育,内容丰富工作也好开展,确立了以维权为内容“基本职责”,缩小了工会工作的内容,一些企业职工权益都得到了很好保障的情况下,工会岂不是无所作为了?这样的观点,很显然误解了“基本职责”的内涵。正确宣传工会法规定的基本职责,澄清一些误解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全面理解工会“基本职责”的内涵。
第一,“基本职责”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权涵意在于,所有的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都应当给予维护;劳动权益是职工的核心权益,但是,基本职责所要求工会维护的则不仅限于劳动权益。具体说来包括:职工的政治权益,比如选举权;经济权益,比如企业利润的收益权;管理权益,比如参加企业的管理权;劳动权益,比如平等就业,健康权益,比如休息休假权,文化娱乐权益,比如文体活动权;接受教育权益,比如技能培训素质教育;等等。
第二,履行基本职责,一个都不能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广大职工”、“最广大职工”等等模糊词语。究竟多大是广大呢?最广大比广大大多少呢?如果没有量化的标准,那么工作中只能是自由裁量,是很难把握的,工作也难以落到实处。如果说其他方面的工作、事情尚可以这样模糊判断的话,那么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是不可以这样的。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对于职工来说,一个都不能少;就是说,每一个职工的合法权益都要维护,不能以广大、最广大而忽略小众甚至是个别职工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而压制甚至是侵害少数或个别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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