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会若干知识性问题之探讨/张喜亮(3)
第三,履行基本职责,需要工会工作者改变既往的一些理念。既往我们都有一些固化的理念,比如引导和教育职工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时候,常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实现职工的利益。这样的理念显然是违反常识的,众所周知:涓涓细流汇成长江黄河,长江黄河滚滚东流去,汇成汪洋大海。如果是大河有水小河满的话,那一定是闹洪灾了。常理道:“小河有水大河才有可能满,小河无水大河干”。运用到企业工作中也是成立的,职工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就没工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的效益也必将是竭泽而渔。同样的事实也告诉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一些企业的效益暴增,而职工的收益微涨甚至没长,有的企业尽管效益不断增长而职工的工资多年不长甚至是下降的都有。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企业效益提高了不一定必然增加职工的收入或福利。比如,还有“八小时内拼命干,八小时外作贡献”等等口号。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法律规定八小时工作制,超过半个小时工作,企业依法必须支付职工额外的劳动报酬,而不是简单地“奉献”的问题;半个小时之内也是不能拼命干的,依法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就是合格的职工。仅以此例说明,工会履行基本职责还需要与时俱进更新不合时宜的工作理念。
三、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问题
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问题,一些企业负责任甚至是一些工会干部都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职代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阵地;一种观点认为,职代会是工会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有观点认为职代会应当接受经理的管理。还有观点认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等等,简直是五花八门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有的企业中,经理要对职代会制度进行审定,没有总经理的签字,职代会制度甚至是职代会的决议就是无效的。我们一些工会的高级领导同志的讲话也时常出现这样的观点,工会要加强对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职代会是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阵地,对此绝不能退缩。
职代会的性质、作用、权利,早在上世纪80年代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有些人提出,改革开放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职代会条例已经过时失效了。从时间的角度说,职代会条例确实时过境迁之嫌,但是,关于职代会制度的理念却是贯彻始终的。现行的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指导意见等等,都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作程序及其权利作出了规定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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