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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会若干知识性问题之探讨/张喜亮(4)

  以国有企业为例,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此条明确规定了职代会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界定了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第一,职代会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职工维权或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载体;第二,职代会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不排除还有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第三,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而不是企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也不是职工或工会维权的机构;第四,职代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需要经理或工会领导之。上述观点,在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职代会的职权也可以得以印证,以国有企业为例,职代会职权包括: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依法行使选举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代会与工会的关系,在工会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工会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此规定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主要是在职代会闭幕期间负责职代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非由工会领导职代会,职代会是企业管理机构而不是工会的工作机构;第二,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有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职责,工会委员会不能越俎代庖行使职代会的职权。调查发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中,自觉不自觉都把职代会的工作纳入了工会的组成部分甚至成为了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显然是没有领会职代会制度的法律精神,工作中把职代会工作取而代之现象比比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会也必须依法履行基本职责,职代会是企业管理制度,把当做工会维权的载体、平台,显然也是一种误解。我们当然不否认职代会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更是从企业科学管理的角度体现出来的。正确处理好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更有利于开展工会工作。笔者有个粗浅的认识:职代会工作主观为企业,客观为职工;工会工作主观为职工客观为企业。如此把握两者的关系,即可以发挥互补共济的作用。

  结束语

  业有专攻,工会工作也是具有其专业性的。作为工会工作者必须钻研工会的业务,作为各级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也必须学习并尊重工会专业性;包括工会高级领导同志在内的全社会都以科学严谨的精神深入思考而不是臆断工会的性质、职责、作用,才能使工会这个社会团体更好地充分发挥其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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