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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对新拆迁法的五点质疑/王卫洲(2)
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征求意见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这一条文,市县政府征求补偿方案的意见往往是张贴一张《公告》,可是作为被征收人特别我国的郊区、城区的普通百姓又有几个会有这样的维护权益的意识,群众大多对补偿方案以不理会的方式对待,而一旦30天到期地方政府往往以群众未提出意见为由而按照自己的意思来确定补偿方案。这解决了补偿征求意见的问题吗?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增加了一个空洞的程序,征求意见的方式为什么不更加的深入群众一些呢?
三、关于补偿评估的问题。
1、落实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很难。
关于这一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是被征收人如何选择,谁来组织大家一致选择,恐怕没有人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这里必须说明根据我国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主动去选择评估机构少之又少,最终往往是协商不成由政府来决定,而每个区县范围内也仅仅几个评估公司,这些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一般相当密切,他们能够做出公正的评估吗?
评估不合理有可行的救济渠道吗?
根据新拆迁法,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但是我们想象一下,由原评估机构对自己的评估结果复核有什么意义,基本上解决不了问题!那好,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怎么办?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此我不禁又发问,鉴定委员会是由谁组成的?这些人是不是官方人士?地方政府搞征收价格评估操作,被征收人基本上毫无办法。
四、征收补偿承租人不应该被遗忘。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承租人的利益也是受到影响的,承租人也会涉及到:搬迁过渡、装修装潢、停产停业等实际的损失,而新拆迁法中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也许新拆迁法是认为承租人应该与被征收人来协商处理,这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什么好的道理,因为他将本来一次性解决的问题划分成两个阶段,增加了承租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发生冲突的机会,另外还有在事实上承租人的搬迁费为什么要支付给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装修装潢、停产停业损失为什么不直接支付给承租人呢?由被征收人来全权处理是不是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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