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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100股权转让规避法律的问题/党香连
浅谈转让100%股权规避法律的问题

内容简要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但多年以来,土地违法行为却愈演愈烈,各种规避法律以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十分普遍,转让项目公司100%股权来实现土地使用权买卖以逃避增值税是主要方式。股权转让[1]是企业收购(或者企业买卖)的重要形式之一。当企业以公司的形式出现时,企业与企业的股东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人格,这两个人格通过股份或股票建立起联系,谁实际持有股份或股票,谁便是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因此,股权转让的实质是买卖这种控制关系。和股权转让相对的是资产转让[2],是指将企业的资产整体作价进行交易
主题词 土地使用权 房产项目公司 逃避增值税
一.背景与示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到国土部门属下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再在其土地所在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间涉及土地转让的税费,转让金大约每平方米土地30多元;契税:成交价的3%,以及其余零星费用。土地成交价往往金额巨大,随之交易税费一般亦为数不低。为省税费,有的土地交易双方不愿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转让原土地权利人(公司)股权的方式,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通过取得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比如,甲将他于5年前以3000万元价格取得的一块土地转让乙,两人经协商谈妥,甲以28.5亿元的市场公允价格将这47500平方米商住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如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交易,则转让金(费)为225多万元,契税为855万元。该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为甲与另一人,甲持股权70%,另一人占股权30%,该贸易公司专为取得土地注册成立,没有开展其他业务,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实如此。于是,甲与另一股东签名,将贸易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与乙指定的另一人,并到工商局办理了贸易公司股东变更、章程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乙成为贸易公司股东,从而实际获得土地使用权。
以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贸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民事活动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在它内部,无论股东、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名称、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影响它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人格地位。因此,如土地权利人内部发生变化,只需要到工商局部门办变更登记即可;如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变化,按《土地登记规则》,应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缴交转让金、契税等税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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