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100股权转让规避法律的问题/党香连(5)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房地产公司一般不会选择直接出让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而是选择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路径。眼下,这种操作的合法性问题开始受到房地产业界、司法界和学界的关注。
长期以来,上述所谓“变相炒地”行为,司空见惯。不仅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判决明确将股权转让合同认定为合法有效,而且几未见到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处罚。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有法律专家指出,上述行为顶多算是钻法律的空子,仍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法选择。
但是,进入2010年,情况有变,房地产业开始对上述操作忧心忡忡。一是今年1月27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表示,“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二是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对此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8]立案,有多家房地产公司老总因此身陷囹圄。实践中,对上述行为按刑事犯罪追究的逻辑则在于:以股权出让之名行土地使用权买卖之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权转让并不引起目标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股权转让不影响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仍然是目标公司;再者,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是作为转让方的目标公司的股东,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目标公司并非当事人。假如是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当事人应是,作为转让方的目标公司,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
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规范,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掩盖土地使用权买卖的案件正呈增长趋势。建议有关部门对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对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尽快作出相关规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