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韩涛
韩涛 复旦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晚清大理院/最高司法审判权/司法独立
内容提要: 晚清大理院是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设立的职掌最高审判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其收集分散于大理寺、法部、都察院、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等中央行政衙门中的审判权力,厘定与各行政衙门的权力界限,形塑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使司法审判权逐渐从传统行政权力的母体中脱离出来,塑造了近代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基本形态,并逐渐形成自身的独立品格,为近代司法独立奠定了权力基础。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清廷颁布官制改革上谕,其中规定:“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1]这一上谕,拉开了晚清司法改革的序幕,也从法律上宣告了晚清全国最高专门审判机关的诞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座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它的设立,打破了传统行政权力一统天下的局面,为近代最高司法审判权在中央国家机构中谋得了一席之地,昭示着传统司法体制的解体和近代司法体制的发轫,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关键性意义。
既然大理院被定位为“专掌审判”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那么就意味着大理院权力的排他性,亦即其他各行政衙门原则上均不得再行使专属于大理院的审判权力。然而,在中国传统司法体制下,中央各衙门基本上都或多或少具有部分审判案件的权力。[2]故而,大理院筹设之初,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集中审判权力,统一分散于中央各行政衙门的审判权力于一身的任务。从这个意义而言,大理院与中央各行政衙门的恩怨纠葛,一开始就已注定,而正是在与各部院千丝万缕的权力纠葛中,大理院的审判权限日益得到厘定。本文主要围绕与大理院关系密切的六个主要中央衙门展开,其他衙门由于与大理院权限交接过程中纠纷不大,兹不赘述。正是大理院的努力,塑造了近代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基本形态,打破了行政权力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为近代司法独立奠定了权力基础。梳理大理院在冲突与调和中厘定审判权限的历史过程,在探寻晚清最高审判权的形塑脉络之余,或许可以为透视近代司法独立的历程提供一个微观而真切的视角。
一、大理院与大理寺的交代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的官制改革上谕,决定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作为大理院的前身,大理寺是大理院筹设的基础,也是筹设之初与之关系最为密切的中央行政衙门之一。大理院要在大理寺的基础上改设,就首先要处理与大理寺的关系——对大理寺的经费、人员、办公场所、职能权限等方面的事宜详加斟酌,妥善处置。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