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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韩涛(11)




注释: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71页。
[2]参见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02页。
[3]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特藏室:《司法奏底》,一函二十二册,第14册(铅笔编号),《大理院谨奏为考试大理寺司员笔帖式分别留院及咨送吏部改用恭摺仰祈圣鉴事》。
[4]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特藏室:《司法奏底》,一函二十二册,第14册(铅笔编号),《大理院谨奏为旧日大理寺应办事宜酌量裁并暨应领常年经费暂行停支恭摺具陈仰祈圣鉴事》。
[5](清)大理院编:《大理院光绪三十四年统计表》(下册),光绪三十四年汇编,《大理院经费收支年表》,第二页。
[6]参见韩涛:《司法变奏的历史空间——从晚清大理院办公场所的建筑谈起》,载《北大法律评论》(第9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部院之争的具体情况,李贵连先生在《沈家本传》中有精辟论述(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41页),张从容博士的专著《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更有深入研究,可资参考。
[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71页。
[9]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10]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0页。
[11]《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三月廿九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九十二号,第三版,“要闻”,“划清权限不易”。
[12]丁文江、赵丰田:《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79页。
[13]《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摺(并清单)》,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一页。
[14]根据《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摺(并清单)》(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一页)绘制。
[15]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16]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17]《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摺(并清单按语)》,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18]《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摺(并清单按语)》,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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