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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韩涛(12)
[19]《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摺(并清单按语)》,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0]《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摺(并清单按语)》,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1]《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摺(并清单按语)》中“第五、第六两条,尚须添入臣院会同具奏”一句,排序似有错误,因为对照清单,应为“第六、第七两条”。
[22]《大理院奏釐订司法权限摺(并清单按语)》,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四·司法权限》,第三册,第二页。
[23](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张静庐等校点,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669页。
[24]《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摺(并单)》,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30册,第54页。
[25]《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谕》,载政学社印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谕旨》,第一册,第二页。
[26]《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二月廿九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八号(礼拜五),第一张,第四版,“紧要新闻”,“法部司员将获特别权利”。
[27]《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二月三十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九号(礼拜六),第二千七百六十五号,第四版,“要闻”,“廷尚书亦有退志”。
[28]《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初七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六号(礼拜六),第二千七百七十二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大理院之将来”。
[29]《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三月初三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二号(礼拜二),第一张,第六版,“京师近事”。
[30]《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初一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四月十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六十六号,第四版,“要闻”,“大理院统属于法部”。
[31]《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四号(礼拜三),第二千七百九十号,第二张,第一至二版,“北京”,“宪政馆通咨划清诉讼事宜”。
[32]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33]参见《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二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一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八十七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官制改革述闻”;《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四月廿八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五号(礼拜日),第二千七百二十二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裁员并司”;《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初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十一号(礼拜六),第二千八百二十八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安置各司之办法”;《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廿二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廿八号(礼拜二),第二千八百四十五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法部将实行裁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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