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 ——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韩涛(13)
[34]《申报》大清宣统二年庚戌正月二十日(共两张),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三月一号(礼拜二),第一张,第六版,“京师近事””。
[35]《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五月初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六月十号(礼拜五),第二千八百二十七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大理院清理讼案之计画”。
[36]《大清会典·卷六十九·都察院》。
[37]相关争论可见《都察院都御史陆宝忠等请改都察院为国议会摺》、《内阁会议政务处议覆都御史陆宝忠等请改都察院各摺片摺》、《掌印给事中忠廉等奏请特别设立下议院摺》、《掌新疆道御史江春霖奏组织议院不宜改都察院摺》等,分别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1册,第418、419、400-402、436-438、439-441页。
[38]《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一年正月十四号(礼拜六),第三千零四十四号,第五版,“要闻”,“决议不裁都察院”。
[39]聚兴报房刻印:《京报》,光绪三十三年新正月十六、七日。
[40]《法部议奏御史俾寿请派御史陪审以资监督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4册,第384页。
[41]《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五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四号(礼拜三),第二千七百九十号,第二张,第一至二版,“北京”,“宪政馆通咨划清诉讼事宜”。
[42]《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六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五号(礼拜四),第二千七百九十一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通饬划清司法权限”。
[43]《大公报》大清宣统二年三月廿四日,西历一千九百十年五月三号(礼拜二),第二千七百八十九号,第二张,第一版,“北京”,“都察院与大理院之会议”。
[44]朱先华:《清民政部简述》,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84页。
[45]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146页,对大理院与民政部的案件交接问题有详细论述,可资参考。
[46]《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廿七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十一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二十四号,第四版,“要闻”,“预审厅未容遽裁”。
[47]《民政部奏法部审判厅成立裁撤预审厅摺》,载《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版,第5册,第257页。
[48]《大公报》大清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正月十八号(礼拜五),第一千六百三十一号,第四版,“要闻”,“民政部拟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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